大连地方资讯 | 大连展览会议 | 大连外贸出口 | 大连进口贸易 | 大连海关商检 | 大连招商引资 | 大连交通旅游 | 大连工商登记
 
 

◆ 大连海关概况

大连海关是国家设在大连口岸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受海关总署垂直领导,代表国家依法执行监管、征税、查私、统计等四大任务。其监管区域为辽宁省的大连、鞍山、本溪、营口、丹东、盘锦六市及所辖区域。

下属有丹东海关、 营口海关、鲅鱼圈海关、鞍山海关、大东港海关、大连开发区海关、大窑湾海关、大连保税区海关、大连港湾海关、大连机场海关等10个隶属海关,其中丹东海关管辖区域为丹东市、本溪市;大东港海关管辖区域为东港市;营口海关管辖区为营口市、盘锦市;鲅鱼圈海关管辖区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鞍山海关管辖区为鞍山市;大窑湾海关管辖区为大连市金州区、金石滩国家旅游渡假区;大连开发区海关管辖区域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海关辖区为大连保税区;大连港湾海关管辖区域为大连市区(港口)、长海县、旅顺口区;大连机场海关管辖区域为大连空港口岸。总关下设25个处(室、局),其中大窑湾海关、大连海关缉私局为副厅局级。关区共有干部职工1600余人,协勤武警217人。

大连海关始建于1907年,1945年前,海关大权一直被日本帝国主义把持。1945年8月22日大连解放,金钥匙才真正回到人民手中。1951年2月10日,定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

大连海关在海关总署党组的正确领导和省、市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海关工作16字方针和胡锦涛总书记在接见国务院首次授予海关高级关衔代表时提出的“政治坚强、业务过硬、值得信赖”的队伍建设12字要求,以实施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战略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为契机,真抓实干,开拓创新,进一步深化改革,严厉打击走私,强化正面监管,保证税收质量,提高通关效率,狠抓队伍建设,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2004年监管货运量为5734.7万吨,其中进口3504.3万吨,出口2230.4万吨;进出口货值400.2亿美元,监管进出境集装箱199万标箱,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11.7万架(艘)次;查获走私违规案件690起,案值1.7亿元。监管进出境旅客167万人次。

大连海关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推进通关作业改革,积极推广应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坚持不懈地抓好“通关软环境”建设,通关效率不断提升。为支持地方发展对外贸易,近年来,先后多次推出了多项支持扩大外贸出口的便利举措,取得了良好效果。同时,坚持“从严治关”,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大从源头治理执法腐败的力度,为深化通关作业改革,支持地方外经贸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 通关管理指南


海关查验时,货物收、发货人应承担哪些义务?
1、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 2、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场陪同,并按海关要求提供查验货物所需的单证,回答海关提出的问题。 3、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包括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对超期未报、无主货物的查验有何规定?
对超期未报、无主货物,海关查验部门可径行查验,决定径行查验时应通知有关进出境货物所在场所的管理人员到场,并在查验记录上签注意见和署名。

海关对货物的查验有哪些规定?
在查验过程中对所验货物的品质、类别等无法确定或鉴别不清的,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报告并交由海关的化验中心或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鉴定,陪同查验的进出口收发货物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收取《取样清单》,并和海关人员共同对提取的货样进行加封,签字确认。

哪些货物需要进行商品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凡是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必须向商检机构申请商品检验,海关凭商检部门出具的通关单接受申报。

海关对查验货物的场所有哪些要求?
海关查验货物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进行,如港口、车站、机场、国际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以及经海关认可的其他场所内进行。

在何种情况下进出口货物可以免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总署批准,进出口货物可以免验。

哪些货物可以要求优先安排查验?
对进出口鲜活商品、危险品、易腐或易变质货物,及其它因特殊事由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物品,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优先安排查验。

海关到查验区外查验货物如何收取规费?
海关到监管区外查验货物,收取规费的标准是:每一关员每一工作日人民币50元,每一工作日按8小时计算,不足4小时按半日计算;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一日计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加倍征收,每次查验由2名以上海关关员共同实施。

企业可以申请到监管区外查验吗?
需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实施查验的,必须经海关查验部门科以上领导批准,并按规定收取规费。

企业可以申请提前或延迟查验吗?
在特殊情况下,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海关申请提前或延迟查验。

如何取得网上支付方式出具的纸质税费单据?
采取网上支付方式打印的纸质税费单据,海关不交与纳税企业,由指定银行(取单行)按照双方协议领取纸质税单缴款书。海关与取单行办理交接联系手续。

那些银行可以进行网上支付业务?
主要有: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申请无纸通关业务后能否进行网上支付?
可以。从准确、快捷、方便为企业服务,提高海关通关效率的角度出发,网上支付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无纸通关项目结合使用。

无纸通关方式申报后未按规定时限交单,海关处罚吗?
未按规定时限交单或经催交7天内仍未交单的企业,现场海关暂停该企业无纸通关业务。

采用无纸通关方式申报,何时交单?
企业应自货物放行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递交无纸通关的报关单纸面单证。

什么是“电子审单”?
目前,海关对申报的电子报关单数据实行集中审单制度。海关审单中心收到报关单电子数据,通过计算机系统对报关企业及报关员进行资格认证后,开始进入计算机自动审核程序。报关单电子数据通过规范性审核的,计算机自动接受申报。报关单电子数据经通道判别,交由现场海关进行接单审核、征收税费处理,以及经专业化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完成计征税费程序处理。

什么是“专业化审单”?
专业化审单,又称人工审单,是以商品分类为基础,依靠各职能部门提供的支持和自身的专业化优势,借助信息化作业平台,对经电子审单环节分拨到审单中心和审单中心自主决定审核的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人工专业化审核的作业过程。

进口货物在海关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怎么办?
进口货物在海关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的,属于无代价抵偿货物。对无代价抵偿货物,海关区分情况分别予以免税或征税:

1、如原进口货物所征税款未予退还的,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属下列情况的,予以免税放行:

(1).原进口货物已退运国外或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

(2).海关全数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短少,重新补充进口的短少部分的货物;

(3).机器、仪器或其零部件残损或品质不良的;

(4).机器、仪器和其他货物残损或品质不良,国外同意削价,同时补偿进口部分品名、规格相同的货物,并且价值不超过削价金额的。

2车辆、家用电器、办公室用机器,其他耐用消费品及其零部件残损或品质不良,如不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予照章征税,但对留在国内的原进口货物,应凭商检部门出具的证书重新估价计税,原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如何缴纳税款?
征收税费环节关员对报关单、随附单证及货物查验结果审核无误后,打印、签发各类税费专用缴款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持海关签发的税费专用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税费,并将银行的缴款回执交还海关。

海关对申报的时间有什么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应当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

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一)申请备案的条件:

1、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必须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2、加工贸易加工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3、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必须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
4、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已经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申请备案时应提交的文件: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1万美元以下的进口辅料除外);
2、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其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在《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内再次备案的,可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供加工企业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给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在《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内再次备案的,可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4、国税部门备案证明(来料加工除外);
5、经营企业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
6、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7、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国家有限制性规定的,需提供对口主管部门的许可证件;
8、加盖企业印章的空白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9、《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
10、《进口料件备案申请表》;
11、《加工出口成品备案表》;
12、《单耗备案申请表》;
13、经预录入的“企业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
14、产品生产工艺流程;
15、为确定单耗和损耗率所需的资料;
16、从事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还应提供经营企业主管海关签注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17、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三)备案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审核:海关根据规定审核企业的加工贸易合同和各项资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海关的有关规定。
3、设立台账:经海关审核通过的合同,需到中国银行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AA类企业的所有合同,A、B类企业一万美元以下的合同除外)。
4、核发手册:按规定已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或不需设立台账的合同,由主管海关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企业凭以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四)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五个工作日内。 二、加工贸易合同变更 (一)申请合同变更的条件:

1、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已取得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经营企业已签订加工贸易变更合同;
3、申请变更的加工贸易合同已由商务部门审核批准;

4、合同的变更应在原合同的有效期内。


(二)申请变更时应提交的文件: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2、经营企业签订的加工贸易变更合同;
3、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4、合同变更申请书;
5、《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进口料件备案申请表》、《加工出口成品备案表》、《单耗备案申请表》(填写变更部分);
6、经预录入的“企业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变更部分);
7、为确定变更后的单耗和损耗率所需的资料;
8、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三)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审核
海关根据规定审核企业的加工贸易变更合同和各项资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海关的有关规定。
3、变更台账
经海关审核通过的合同,需到中国银行设变更银行保证金台账(AA类企业的所有合同,A、B类企业变更后不超过一万美元的合同除外)。
4、核发手册 按规定已变更银行保证金台账或不需变更台账的合同,由主管海关核发变更后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企业凭以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四)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三、加工贸易核销 (一)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

2、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的进口料件已加工复出口;

3、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成品、残次品、副产品已核算清楚,能向海关如实申报;
4、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等已办理了内销征税、退运、放弃或余料结转等手续;
5、在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提出;
6、加工贸易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提出。

(二)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合同核销申请表;

2、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包括分册、续册;

3、齐全、有效的进出口报关单(按《登记手册》的进出口记录顺序编列);
进出口报关单票数和相关内容应当与登记手册进出口登记栏的进出口记录一致;
4、核销核算表;
5、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等已办理过内销征税、放弃、销毁等手续的,应提供税单复印件等资料和证明文件;
6、备案后因故中止执行、未发生进出口而申请撤销的合同,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的批件;
7、遗失进出口报关单的合同,提交报关单留存联、补发联,或加盖原报关地海关印章的报关单复印件;

8、遗失《登记手册》的合同,应向海关提供遗失情况的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手册遗失证明;
9、其他海关需要的资料,如排料图、线路图、配方表等。

(三)办理程序:


1、报核受理
企业向海关递交核销所需要的各项文件。海关审核后受理。
2、海关核销 海关对企业报核的合同审核,并出具台帐核销联系单;企业凭海关开出的台账核销联系单到中国银行核销台账。
3、核销结案
海关凭银行开出的台账核销通知书核发加工贸易合同结案通知书。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报核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香港瑞丰

香港

杭州
北京
上海
深圳
厦门
大连
青岛
 
 
 公司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15号国际金融大厦12楼F座

香港公司注册:0411-8250 6091(10 线)
商业服务咨询:0411-8250 6092 离岸银行开户:0411-8250 6093
离岸税务咨询:0411-8250 6095 离岸公司年审:0411-8250 6096
国际商标注册:0411-8250 6097
传真(FAX) :0411-8250 6094(3 线) Email:dl@rfcpa.hk